北京攀岩联赛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06 1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登山协会颁布的《全国攀岩联赛注册管理办法(2023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赛单位,是指参加联赛的单位,包括攀岩俱乐部和攀岩队两种形式;所称注册单位,是指参赛单位的主体单位;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联赛的运动员。
第二章 参赛单位注册
      第三条 凡参加联赛的单位,必须以XX攀岩俱乐部或XX攀岩队为名称注册,首次注册需填写《北京攀岩联赛参赛单位注册及变更申请表》(附件1),发送至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后简称协会)stevenhus@sina.com邮箱(邮件标题:北京攀岩联赛XX攀岩俱乐部注册),注册单位收到协会回复的注册成功邮件即完成注册,如注册不成功会写明原因,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交注册。未完成注册的单位不能参加联赛。
      第四条 参赛单位的年度确认,注册单位没有信息变更的情况下无需提交任何文件自动完成年度确认。
      第五条 参赛单位信息变更,参赛单位可以随时填写《北京攀岩联赛参赛单位注册及变更申请表》(附件1)提出信息变更申请至协会stevenhus@sina.com邮箱,协会将在每季度末进行统一审核批复。
      第六条 参赛单位名称
    (一)以攀岩俱乐部注册:名称构成包含:冠名赞助商名(仅限一家企业,最多不超过4个字,可空缺)+俱乐部名(不超过4个字,可空缺)+攀岩俱乐部,其中冠名赞助商名、俱乐部名不可以同时空缺。俱乐部简称最多不超过6个字。
    (二)以攀岩队注册:名称构成包含:冠名赞助商名(仅限一家企业,最多不超过4个字,可以空缺)+队名(最多不超过4个字,可空缺)+攀岩队,其中冠名赞助商名、队名不可以同时空缺。攀岩队简称最多不超过6个字。
    (三)协会无法批准超出自身管理范围或存在争议的名称,并对能否批准注册拥有最终解释权及裁决权。
       第七条 参赛单位标识
    (一)参赛单位的标识应由参赛单位自行设计制作,如因参赛单位自身设计产生侵权或其它纠纷,相关责任由参赛单位自行承担,如果因此对北京攀岩联赛或主办方造成损失,参赛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参赛单位标识中的文字及图案不得含有企业标识、参赛单位赞助商名称及冠名赞助商名称;
    (三)协会在宣传、推广、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活动中拥有参赛单位标识的使用权;
    (四)参赛单位在所有赛事中使用的名称和(或)标识,必须以在联赛注册的为准;
    (五)参赛单位需要更改名称和(或)标识的,必须重新报批。参赛单位可以随时提出变更申请至协会stevenhus@sina.com邮箱,协会将在每季度末进行统一审核批复。
第三章 运动员注册
      第八条 凡参加联赛的运动员,必须由注册单位随时将其运动员注册信息统一发送至协会stevenhus@sina.com邮箱。协会将每个季度末进行一次统一注册审核工作。注册运动员身份要求:不限国籍、不限户籍、不限学籍。
      第九条 运动员首次办理注册,须由注册单位递交《北京攀岩联赛运动员注册及变更申请表》(附件2),以及近期电子版免冠证件照(比赛现场比对核实身份),有身份证的运动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扫描件确认年龄,还未办理身份证的青少年运动员须提供可证明出生日期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十条 运动员年度确认是指已经参加过联赛的运动员下一年度的确认。在个人信息没有变更、所代表的参赛单位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无需提交任何文件自动完成年度确认。如果个人信息需要变更或所代表的参赛单位有变更,则需要由新的已完成注册的参赛单位提交《北京攀岩联赛运动员注册及变更申请表》(附件2)为运动员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运动员年龄以年份为计算单位;参赛年龄不得低于6岁(U7组)。
      第十二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自由、自愿进行双向选择。运动员与注册单位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达成协议。未成年运动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各参赛单位每年度注册的运动员(含年度确认的运动员)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
      第十四条 协会依照注册程序和管理办法,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予以注册。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注册期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达成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由参赛单位统一完成注册的运动员,仅代表该运动员有参加北京攀岩联赛的资格,但因每一站比赛承载能力有限,组委会不确保所有运动员一定能够报名参加每一站联赛。每站联赛除一定比例的固定参赛名额外,其余名额单独开放报名链接公开报名,先到先得报满为止。
      第十七条 为确保比赛具有较高水平,第一个赛季每站比赛东道主、注册参赛单位会根据实际注册情况分配一定比例的参赛名额,剩余名额采用报名链接公开报名,先到先得报满为止。第二个赛季开始借鉴国际攀联规定,根据上赛季各小项积分排名情况分配一部分名额。各小项积分排名前8(含并列)的运动员自动获得新赛季该小项的固定参赛资格,每场比赛公开报名前确认是否参赛,如不能参赛则其名额加入公开报名名额中。各小项积分排名9-20(含并列)范围内的运动员,会为其上赛季代表的参赛单位获取一个该小项的固定参赛名额,每个参赛单位最多因此获得2个该小项的固定参赛名额,这部分名额由于涉及到运动员升级组别、转会等问题,因此这部分名额由参赛单位自行决定内部分配方案。其余名额采取公开报名方式,先到先得报满为止。
第四章 运动员交流
      第十八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相关注册单位同意在年度注册期内,可转会或短期交流至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九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协商决定,未成年运动员由其监护人代为决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由运动员新注册单位提交《北京攀岩联赛运动员注册及变更申请表》进行变更申请,具体审批流程参考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注册、变更和年度确认时间
      第二十条 联赛不设置固定的注册、变更及年度确认时间,可以随时提交注册、变更文件。协会每个季度末定期进行注册、变更文件的审核工作,并邮件回复审批结果。也会因实际需要增加不定期的审批。
第六章 注销
      第二十一条 参赛单位注销是指参赛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依照程序自行申请退出联赛,或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视为自动放弃联赛注册资格,或者因严重违规而被协会撤销联赛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赛单位申请注销时,必须提交书面注销申请。参赛单位注销前需履行其与所属运动员、赞助商的相关协议;参赛单位注销经审批同意后,其所属运动员恢复自由身份。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退役、分配,其注册单位应在注册期内向协会申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参赛单位在赛季内无故超过6个月没有参加联赛比赛或其它活动,视为自动注销参赛资格,且取消该单位注册资格一年。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通过涂改、伪造、诈骗等手段骗取注册和参赛的单位、运动员,一经查实,协会将给予严厉处罚。
第八章 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十六条 联赛参与者发生合同、注册、交流等争议时,当事各方应努力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无法解决可向协会申请协调或裁决;涉及合同等争议的也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联赛参与者若对协会注册或不予注册存在疑问,可在相关决定或处罚做出后十五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间,协会已经做出的决定依然有效。协会复核后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年5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试行。
      针对2023年5月27日首场比赛,参赛单位及运动员截止注册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20时(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逾期注册将不能参加本赛季首站比赛,但不影响参加本赛季后续分站比赛。首站比赛报名开放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10时至2023年5月23日24时,名额有限报满为止。后续注册事宜按本办法对应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将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不定期进行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